第一章 工傷保險和工傷康復法規政策摘要
一、有關政策法規
序號 | 名稱 | 發布單位及日期 | 主要內容 |
1 | 《工傷保險條例》 | 國務院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
2 |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職業康復,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和康復性治療,其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3 | 《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 省勞動社會保障廳 | 五、工傷康復費用,主要用于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定期體檢費、療養費以及工傷職工職業康復費用。 |
4 | 《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 | 國務院 | 國家積極探索開展職業康復工作,對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心理康復、職業培訓、就業指導,并在一些地區建立了職業康復中心和康復醫院,幫助工傷職工克服由工傷帶來的生理和心理障礙,恢復健康和工作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
5 | 《湖南省工傷康復管理服務試行辦法》 | 湘勞社政字[2008]5號 |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指工傷康復是指利用現代康復的手段和技術,為工傷職工提供心理康復、醫療康復、教育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他們的身體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盡可能恢復或提高傷殘職工的職業勞動能力,從而促進傷殘職工全面回歸社會和重返工作崗位 |
6 | 關于印發《工傷康復診療規范》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的通知 | 勞社部函[2008] 31號 | 第一條 《工傷康復診療規范》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既是試點康復機構開展工傷康復住院服務的行業指南和工作規程,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
二、工傷職工醫療康復期有關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及《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政府第185號令)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康復期間可享受到如下待遇:
(1)康復性治療及職業技能培訓。符合“三個目錄”及相關政策的康復治療,其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康復經辦機構審批后其購置、安裝、維修、更換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舊傷復發的治療。工傷職工在康復期間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按相關規定進行治療,其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伙食補助。工傷職工住院康復期間,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5)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康復期間仍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6)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7)停止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A、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B、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C、拒絕治療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三、康復醫務人員注意事項
作為工傷康復機構,醫務人員的服務主體均為工傷職工,在工作中要注意工傷康復患者的用藥及診療項目的選擇,同時要體現對工傷職工的尊重與關愛,為此有以下注意事項:
(1)認真核對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工傷認定決定書、單位介紹信等相關資料,避免發生了冒名頂替就醫的現象。
(2)嚴把入、出院指征關,杜絕出現小病大養或泡醫院等現象。
(3)避免將非工傷診治費用,以及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納入工傷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4)非工傷疾病的診治應由患者本人或醫療保險以及其它途徑支付費用。
(5)認真學習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多與工傷職工及家屬溝通,避免與工傷職工或家屬發生沖突。
(6)如工傷職工需會診、轉診、轉院時,應與醫務科、醫保科及時聯系,不能私自會診、轉診、轉院。